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0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3时40分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吴某某即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圣堤亚纳小区内游泳池旁以200元的价格将2小袋共计0.18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020年7月8日12时50分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吴某某即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圣堤亚纳小区内游泳池旁以200元的价格将2小袋共计0.16克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和罗某某随即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罗某某处查获3小袋海洛因共计1.02克。后民警在綦江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内将吴某某抓获,并从吴某某处查获43小袋海洛因共计5.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265号、渝公鉴(毒品)[2020]2016号鉴定文书等;
5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7张、提讯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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