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单元**室,2017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8月1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9月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9月2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街**栋**室,2019年6月13日在衡水市被抓获,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9月2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陈某乙、贾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元一时代广场**幢**室成立合肥**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借款,扣除10%头息等费用后,诱骗被害人在空白合同、双份借条、双份收条、房屋租赁协议、委托书、承诺书等材料上签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填写出借人、出借金额、日期等信息,以虚增、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诈骗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被害人马某某至**公司向陈某乙、贾某某借款4万元,扣除头息0.4万元和0.1万元担保费后,实际借款3.5万元,马某某签订了空白合同、双份借条、双份收条、房屋租赁协议等,因马无力归还,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为原告、被告人吴某某为委托代理人,以马某某签字的双份收条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某归还本金8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处马败诉后,马某某被迫归还5.5万元。
2、2014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至**公司向陈某乙、贾某某借款5万元,扣除头息及费用后,实际借款4.6万元,李某甲签订了空白合同、双份收条、房屋租赁协议等,后被告人陈某甲为原告,以李签字的双份收条、借款合同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处李败诉(未执行)。
3、2014年4月,被害人汪某甲至**公司向陈某乙、贾某某借款6万元,扣除头息等,实际借款4.5万,在归还1.2万元利息后,陈某乙诱骗汪某甲及其姐姐汪某乙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收条、承诺书等。2016年1月贾某某为原告,被告人吴某某为委托代理人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汪某甲、汪某乙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后在法院调解下,汪某乙给付了7万元后贾某某撤诉。
4、2014年12月,被害人李某乙至**公司向陈某乙、贾某某借款3万元,扣除头息后实际借款2.4万元,李签订了空白借款合同、双份收条等,2016年6月,贾某某为原告,被告人吴某某为委托代理人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归还借款6万元,并将其房产保全,因李的房产涉及一起民事案件,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刘某某为解除房屋保全,私下与贾某某等人协商并代为偿还被害人所谓7万元借款。
5、2012年8月9日,被害人陈某丙至**公司向陈某乙、贾某某借款7万元,扣除头息0.7万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向其银行卡上转款6.3万元,让其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双份收条、房屋租赁协议、委托书、承诺书等,后因陈还不了利息,罗让其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本、保险单、车钥匙等,将陈的一辆皖******尼桑阳光汽车做质押,车子由陈某乙使用,后以五万元卖掉。期间罗某某带人到陈某丙家中催收债务,要陈某丙按照其要求,打了两张虚假的收到罗某某交给的十五年7万元房租、二十年8万元房租收条后,将陈某丙位于经开区芙蓉西路1388号一里洋房**幢**室长期出租,非法占有房租费137500元。
2013年4月,陈某乙为原告,贾某某利用陈某丙签字的空白授权委托书,担任陈某丙委托代理人,以空白借款合同、收条、承诺书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丙借款14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陈某丙败诉。2018年,贾某某、罗某某以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两张虚假的陈某丙收到罗某某交给的十五年7万元房租、二十年8万元房租收条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要求从陈某丙房屋拍卖款中退回剩余年限8年7个月的租金85833元,被法院驳回。
2019年4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吴某某、6月17日抓获被告人罗某某;6月13日在衡水市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合同、收条等;
2.同案犯贾某某、陈某乙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20年4月2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八册及吴某某中院判决书和被害人陈某丙陈述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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