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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包庇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批准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巷**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批准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下午,被害人潘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红光路二合村原武汉铝厂内,因房屋纠纷问题,与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产生争执。同日16 时许,被害人潘某某持木工锯条及砖块翻入该厂内并向人群投掷砖块,在左某某抢夺被害人潘某某手中木工锯条时,被告人吴某某即持洋镐击打被害人潘某某左腿及左脚脚踝。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吴某某是实施该故意伤害行为的人,仍为其作假证,称系王某某殴打被害人潘某某,欲使被告人吴某某逃避刑罚。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卫生院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3.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4.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罗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6.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7.辨认笔录;8.情况说明;9.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吴某某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1538705****);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1532732****);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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