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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纪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遂昌县**乡**村**号。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号。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翻越围栏进入松阳县**学校园内,进入该校行政楼二楼被害人金某某的办公室,盗走2100元现金以及“利群和天下”牌香烟和“利群休闲”牌香烟各一包,又在行政楼三楼办公室内盗走80余元现金。同日,松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遂昌县**街道将二人抓获归案。

经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利群和天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利群休闲”牌香烟价值82元。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忠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均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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