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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穆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吴某某(花名:刀仔),性别:**,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94********,**族,**文化,原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穆某某(花名:向前),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97********,**族,**文化,原系“电竞**”APP销售,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庄街道**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花名:北辰),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3********,**族,**文化,原系“电竞**”APP销售,户籍在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村**组**号**室。

被告人谢某某(花名:傲白),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7********,**族,**文化,原系“电竞**”APP销售,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朱某某(花名:帝辛),性别:**,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9********,**族,**文化,原系“电竞**” APP销售,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庄组**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号。

被告人王某某(花名:王导),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81993********,**族,**文化,原系“电竞**”APP销售,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吴某某、穆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穆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由该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由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穆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电竞**”的赌博APP,赌客通过该APP充值后,对电竞比赛按不同赔率押注,赢钱后可以通过“炸弹猫”小程序或者“嗨乐分”“椰子分”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赢得的钱款取出。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涉案APP有赌博性质的情况下,仍参与测试、监督“炸弹猫”小程序的运行;被告人穆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受雇在杭州市**区**中心*座**楼担任该APP销售,负责招揽赌客并帮助赌客提现,五名被告人从赌客投注金额中获取2.4%-6.4%不等的提成。经司法会计鉴定,“电竞**”APP自2020年6月上线运营至2020年9月中旬,共收取用户充值金额人民币三千余万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在杭州市被抓获;10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在杭州市被抓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微信支付截图,证明二人在位于普陀区的家中使用“电竞**”APP下注竞猜电竞游戏参与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电竞**”APP操作流程图,证明电竞**APP的使用操作流程。

3.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电竞**”APP从上线至案发的充值情况。

4.涉案公司考勤表,证明六名被告人的入职情况。

5.工资单、银行流水清单、业务凭证,证明六名被告人在职期间的违法获利情况,现已全额退赃。

6.手机聊天内容截图,证明部分被告人的工作内容。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明六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均无前科劣迹。

10.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6月起,其所在的公司开始经营“电竞**”项目,其在明知该APP系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参与该APP内嵌“炸弹猫”游戏的测试及后期维护工作,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11.被告人穆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五人均为“电竞**”APP的销售,负责招揽赌客下注、帮助赌客提现,并通过赌客下注金额抽成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穆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斯佳

检察官助理 彭燕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六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吴某某:1580097****;穆某某:1356117****;陈某某:1324832****;谢某某:1776221****;朱某某:1954271****;王某某:1345672****。

      2.侦查卷宗四册、手机截图八张、业务凭证一张、工作情况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六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吴某某辩护人:陶强,1380164****;穆某某值班律师:朱磊,1381681****;陈某某值班律师:关婧,1376130****;谢某某辩护人:吴竹坤,1582140****;朱某某值班律师:周建华,1391796****;王某某值班律师:张嘉伟,151210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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