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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瞿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小刘,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回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路**号**社**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逮捕。

瞿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街**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6被抓获,12月27日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瞿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师南路与炎黄快速通道南珍味冷库租赁6号、8号冷库,销售牛肉及牛某某,2019年10月,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林某某”的人,购买国家禁止进口销售的牛肉及牛某某,支付价款908000元,并将两吨牛舌以101000元卖给被告人瞿某某,瞿某某将购买的牛舌销售。2019年10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租赁的珍味冷库6号、8号库查获国家禁止进口销售的牛肉及牛某某653件,经检验,牛某某口蹄疫核酸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白某某、谢利斯证言;3.检验报告、手机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翻译材料、刑事判决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劣质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牛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未遂,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瞿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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