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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白某某开设赌场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69********,回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号,捕前住白沟镇富民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69********,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村**号,捕前住白沟镇**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农场)内放置麻将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白某某2018年受雇在农场内工作,后逐渐为前来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主要负责联络参赌人员、收取台费(入场费)、帮助结算赌资等事项,其营利所得均用于农场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白某某手机两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说明,手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证人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兰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罗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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