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某某南村38栋1单元102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二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受雇为黄色网站做推广,非法所得按其所推送的黄色网站链接的点击量计算。当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为增加点击量,与在微信上销售男性保健品的被告人田某某商量,由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告人田某某公司的微信群中发送黄色网站的视频链接。被告人田某某为了增加微信群的人气,吸引更多的人入群,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就同意了被告人吴某某的要求,将被告人吴某某拉入公司员工管理的微信群中,允许其每天在微信群中推送黄色网站的视频链接,并让员工在被告人吴某某不在时代为推送黄色网站视频链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3精彩资源群”微信群中提取视频297个,经鉴定,其中182个属于淫秽视频。
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之妻于2020年4月1日已代为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暖牌咖啡、男士护理油、喷剂等;2.书证:户籍证明、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某某南村38栋1单元102号。
2.卷宗材料9卷(公安诉讼卷1卷;公安证据卷5卷;认罪认罚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吴某某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现扣押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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