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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2001********,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7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本市鄂城区**镇**村一猪圈和**村**湾一私房内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场内当“宝官”。上述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起步,以“打缸子”方式获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吴某某分得人民币约2万元,王某甲分得人民币1万余元。

同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湾私房内将该赌场查获,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及相关参赌人员、收缴赌资人民币16.19万元、赌具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收据、违法犯罪情况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甲、卢某某、何某某、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余某某、皮某某等43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和证人刘某某、黄某甲、卢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戊、余某某、皮某某的辨认笔录;4.讯问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洁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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