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层,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8********,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利川市**路**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某某一同送覃某某去谋道工地,并称送到后两人可以去附近河里电鱼,王某某应允。当晚,被告人吴某某准备好电鱼工具,由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一起将覃某某送到谋道镇先锋村一道路施工工地后,两人便到附近一条峡江河里电鱼。大约半小时后,两人电到一条“大鱼”,在被告人王某某确认电到的“大鱼”为“娃娃鱼”后认为其是水中精灵,提议将其放生,但未获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随后,二被告人将电到的该条“娃娃鱼”装好欲带回放到养殖户处进行繁殖。在回程途经本市南坪长乐收费站时,被利川市公安局高警利万大队查获,并当场扣押其捕获的“娃娃鱼”一条及电鱼设备一套。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捕获的“娃娃鱼”为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10 月6日,办案民警已将涉案大鲵放生。
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申请、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放生图片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利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关于野生动物(活体)物种认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405号物证鉴定书;4.现场指认照片1组、作案工具指认照片1张;5.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查获视频资料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层,联系电话132821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路**号**楼**号,联系电话1397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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