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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1、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柘城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1月15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2、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柘城县**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3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伙同孟某某、单某某李某甲、邵某甲、邵某丙、邵某乙、李某乙、吉某某(后8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向“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索要欠款为由,从商丘市区一公司内将高某某带回柘城县,先后在柘城县“华尔兹酒店”、鹿邑县“福尔豪泰酒店”、柘城县“澳门豆捞酒店”、邵某甲家等地点对高某某进行非法拘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甲、邵某甲、邵某丙、李某乙、吉某某、孟某某、单某某牛某某、毛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以索取债务为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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