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苗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4********,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现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五组,无业。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无业。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伙同左某某(在逃)、申某某(已判决)以体内藏毒方式,携带大量毒品从缅甸偷渡进入国内乘车经昆明、宜宾来到本市鄠邑区秦渡镇入住蓬莱宾馆310、311房间,在房间排出毒品剥掉毒品的外包装,将外包装扔进垃圾桶,吴某某、王某某、左某某、申某某排出的毒品统一交给吴某某保管,由吴某某、申某某和左某某将毒品交给接收毒品的人员。公安人员将吴某某、左某某、王某某、申某某抓获后在其入住的蓬莱镇酒店查获毒品外包装,在对毒品外包装送检时,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检测人员在公安人员的见证下在申某某的毒品外包装内发现一粒疑似毒品。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申某某的毒品外包装内发现的疑似毒品,净重6.4576克,海洛因含量60.9%,吴某某和左某某的一包毒品外包装检出海洛因成分。经DNA鉴定:申某某毒品排出外包上DNA来源于申某某。吴某某和左某某的一包毒品外包装检出海洛因成分,吴某某毒品排出外包上DNA来源于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查获记录、扣押清单;
4、称重记录、封存记录及毒品收据;
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运输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彦林
代检察员:郭刚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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