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47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邀约他人一起租用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商铺作为办公地点,成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责公司的宣传、培训,组织他人在微信上推广“**有限公司”推出的“Mike众创”公众号,采用收取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金额获得成为会员资格。同时要求会员发展下线,获得推荐奖励,并将推荐奖励(权益份额)通过提现折换成人民币获利。直至2019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的层级数为41,下线人员数为168,王某某的层级数为111,下线人员数为527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积极参加传销组织,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能认真悔过,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发展下线人员数量较大,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所起作用较大,因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能认真悔过,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