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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王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打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区****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淄博**有限公司一厂房西南角处存放了大量未使用的机器设备及废铁。被告人吴某某意欲盗窃。为了盗窃行为顺利完成,被告人吴某某事先联系经营废品收购的被告人王某某于夜晚共同到淄博**有限公司厂房内帮忙运输设备,并承诺运出后将设备按废铁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厂房内H型钢翼缘矫正机一台,后将该设备按废铁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获利11860元。经鉴定,被盗的一台H钢翼缘矫正机价值人民币23000元。
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厂房内H型钢翼缘矫正机一台、ZXG-1000成都远华牌埋弧焊主机两台和废铁一宗,后将该设备按废铁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获利11400元。经鉴定,被盗设备共计价值86000元。
  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厂房内ZXG-1000R无锡阳通牌埋弧焊主机两台,后将该设备按废铁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获利128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0000元。
  2020年8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厂房内摇臂钻一台、XG-1000成都远华牌埋弧焊主机一台和废铁一宗,后将物品按废铁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获利11300元。经鉴定,此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5334****)、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6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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