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罗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9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同案人叶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从江西省赣州市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购得散装啤酒后,运至其在罗定市围底镇宏利达工业园一旧厂房内开设的工场,并灌装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百威”啤酒包装内。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泉负责上述工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从同案人叶某某处领得报酬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涉案啤酒灌装生产线的调试、操作、维护工作,从同案人叶某某处领得报酬10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上述工场内被罗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作案设备、印有“百威”商标的成品啤酒1862箱(每箱24罐)、罐装成品啤酒36998罐、瓶盖15万个、纸箱5040个、空罐47604个等物品。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与被扣押“百威”成品啤酒同等数量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为293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明知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积极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6卷及光盘1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移送你院。
3.涉案物证已被罗定市公安局扣押,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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