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村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1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猫娱乐、梦幻娱乐是两个利用手机移动终端传播赌博数据的软件平台。2019年3月末,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共谋通过成为山猫娱乐的会员并为山猫娱乐发展赌博人员参赌,抽取自己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参赌人员赌博流水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八作为提成牟利。后,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以王某某的微信在山猫娱乐上注册了会员,并成为余某某的直接下线。至5月16日,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推广山猫娱乐,发展了直属玩家127人,间接玩家24068人。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共谋后以王某某的微信在梦幻娱乐注册了会员,并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推广,为梦幻娱乐发展赌博人员,抽取自己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参赌人员赌博流水的万分之六至万分之八作为提成牟利。至5月16日,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三人在梦幻娱乐发展了直属代理112人,间接代理170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余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参与情况及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翠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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