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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07年9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住本市上城区**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7月9日、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伙同陈某某、潘某甲(均已判刑)、汪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经营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楼的**电子游艺厅。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等人在**电子游戏厅摆设“华山论剑之热血战纪”赌博游戏机(4个机位)一台和“昆虫大战”(4个机位)赌博游戏机一台,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等人又将该两台赌博游戏机搬至**街道**商贸城**楼**室继续经营。经查证,自2016年底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等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209万余元。经鉴定,涉案2台游戏机属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乙、徐某某、徐某甲、汪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潘某乙、徐某乙、华某某、徐某丙、陈某某、汪某甲、李某某、汪某乙、李某乙、周某某、何某某、夏某某、吕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陆某丁、王某甲、温某某、金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同案犯陈某某、潘某甲、汪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违法所得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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