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专科毕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平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逮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平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逮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平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逮捕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6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潘某某、袁某某、蒙某某(在逃)经过事前协商预谋后,利用潘某某的桂R****0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起去到被害人江某某为法人的平南县宁丰农牧有限公司右侧小门,然后进入到宁丰农牧有限公司里的厨房里,由吴某某、潘某某将厨房的空调拆下,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蒙某某四人共同将空调以及两台洗衣机、一台电磁炉抬到厨房门口。然后其四人进到厨房隔壁没有锁门的办公室里,由吴某某、潘某某、蒙某某合力将办公室里的空调拆下,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蒙某某四人共同将空调以及一台台式电脑抬到该办公司门口。然后其四人打算再进到隔壁的另一个办公室盗窃物品,发现该办公司有锁后,由吴某某、潘某某先后用螺丝刀将门锁撬坏,然后由吴某某、潘某某、蒙某某将该办公室里的一台空调拆下,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蒙某某一起将空调抬到该办公室门口。然后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蒙某某四人将盗窃得电器先后运到袁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和潘某某的出租屋藏匿使用。后经鉴定,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蒙某某盗窃所得的空调、洗衣机、电脑、电磁炉的总价格为9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人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袁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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