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1********,满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6月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奶茶店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镇**社区**组**号,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北路**号**青年公寓**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8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郢**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8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送外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8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9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奶茶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住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8月1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9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汪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于2017年10月至11月12日间,在明知吕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我市**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组织多名女性卖淫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嫖、发放名片等方式,积极招揽嫖客前来嫖娼,从中获得分成。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皇朝会所,抓获卖淫女11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肖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努比亚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汪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R11手机一部、粉色VIVO手机一部、金色GINEE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关某某蓝色苹果手机一部,人民币12000元,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五名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同案犯吕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乡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郢**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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