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营山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09月10日2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Y**的小型客车,从剑阁县剑关景区南门沿原108 国道向剑阁县下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原108 国道1935公里500 米(剑门关镇大石匡桥头)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后与道路左侧树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对吴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79mg/100ml ,随即民警将其带往剑阁县人民医院(下寺院区)抽血并送检。2019年9月17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2019年9月27日,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吴刚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二)诈骗罪
1、2019年9 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及时还网贷,通过微信与网友任某某联系,欺骗任某某可以帮其把在苹果官方充值的游戏费用部分退回,并采取伪造苹果官方充值退款确认邮件及伪造退款截图的方式,骗得任某某的信任后,骗取任某某支付的退款手续费。当日,被告人吴某某采取以上手段实施五次诈骗,共骗得任某某6744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见被告人吴某某成功骗得钱财后,与被告人吴某某共谋,继续由江某某出面骗得钱财后二人五五分赃。被告人吴某某便向任某某谎称被告人江某某是其“师傅”,“师傅”操作苹果官方充值退款更厉害,让任某某添加江某某的微信。被告人江某某遂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2019年9月18日至9 月22日期间,实施十次诈骗,共计骗得任某某28589元。江某某分得14765.5元,吴某某分得13823.5元。
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共诈骗任某某35333元,其中吴某某骗得20567.5元,江某某骗得14765.5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的损失共计35333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调取电子证据光盘等视听资料;4.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5.证人张某某证言;6.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伪造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具有数罪并罚、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吴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七千元罚金。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江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联系电话:187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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