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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发生了矛盾。后陈某某用刀把吴某某的摩托车时速表打烂。当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不服,遂伙同江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大锁头乘坐摩托车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找陈某某。之后,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等人在找到了陈某某后便冲上去将被害人围住,然后由被告人江某某拿刀守住陈某某、由被告人吴某某用大锁头打陈某某的背部、由李某某用刀砍陈某某的手臂等,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刀伤、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等。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也于2019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8日,陈某某谅解了两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贺州市中医医院疾病证明书、收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等;6.法医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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