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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梁某甲、邓某甲寻衅滋事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二仔”,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寮**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老烂”,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甲、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梁某甲、邓某甲和梁某乙(另案处理)及两名男青年等六人面带口罩共骑两辆摩托车去到徐某某徐城街道**路**店。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甲首先冲入**店内,被告人邓某甲及梁某乙等四人在该店门口把风、接应。被告人吴某某手持枪支对准被害人邓某乙的头部将被害人邓某乙挟持到该店门口,被告人梁某甲用红色四方胶凳砸被害人邓某乙的头部,被告人邓某甲骑摩托车撞向被害人邓某甲的腿部,由于被害人不肯跟随吴某某等人上车,被告人吴某某持枪支朝被害人腿部开了一枪。随后,被告人梁某甲、邓某甲等人骑车离开现场,梁某乙骑车搭载被告人吴某某去藏枪。2019年7月20日,民警在徐某某**镇**路李某甲家宅后墙边“仙人掌”树头边查获被告人吴某某所藏匿的枪支。经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送检的枪形物体是枪支。

二、2019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持刀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及金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共六人一起去到徐某某徐城街道**路“**网吧”后面“**日租房” **房内准备报复一名叫“某珊”的人(陈某某认为“某珊”就是于2019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在徐某某“**酒吧”路段的公路旁边殴打其朋友“通”的其中一人)。他们中的两人在“**日租房” 一楼附近各骑一辆摩托车等待接应,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另三人(陈某某、金某某、招某某)进入“**日租房”内到**房寻找“某珊”报复,当上到 “**日租房”内二楼走廊时就被“**日租房”的女老板发现并制住。被告人吴某某以未达到寻人报复之果就恼怒地持着一支枪型式打火机对着女老板头部进行威胁恐吓,女老板害怕不敢反抗,他们四人见这种情况就不到**房寻人报复了,而立即离开二楼下去一楼。被告人吴某某为了报复女老板就在一楼的路旁边拾起两块石头砸损坏一楼的无锈钢大门。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门损失价值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梁某甲、邓某甲为逞强耍横,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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