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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梁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63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庄村**庄,无前科。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363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庄村委**庄,无前科。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在被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期间,伙同杨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省许昌市、漯河市、周口市、濮阳市、驻马店市、新乡市等地非法安装广播设备,播放药品广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2019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2019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等书证;

2.同案人杨某某、吴某某供述;

3.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川

检察官:张  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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