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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梁某某、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佛山市**区**街**号**房,住佛山市**区后**街**号**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佛山市**区**路**号**房,住佛山市**区**路**号**座**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佛山市**区**路**期**座**。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佛山市**区**路**号**区**座**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出纳、财务,住佛山市**区**路**号**区**座**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等人在佛山市**区**室成立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由黄某丙(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聘请被告人潘某某、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财务、出纳等职位,实际从事向客户发放高利贷的业务。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私人名义向客户发放高利贷,并由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安排黄某乙、潘某某、区某某、黄某丙等人采用签署空白的借贷合同、借款和还款账户分离、制作虚假走账流水等方式,在客户未能按约定的高额利息偿还债务时,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迫使客户偿还债务。

一、向被害人杨某甲提起虚假诉讼

2012年8月1日,被害人杨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借款100万元,并签下“贷款人空白”、“还款账户空白”的借款协议,次日由梁某某账户向杨某甲发放贷款100万元。2012年12月26日,被害人杨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200万元,并签下“借款人空白”、“借款金额空白”的借款协议,2012年12月26日、2013年1月5日,由吴某某账户分两次向杨某甲发放贷款。2013年1月23日,被害人杨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100万元,并签下“借款人空白”、“还款账户空白”的借款协议,当日由吴某某账户向杨某甲发放贷款。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杨某甲向黄某甲等人指定的其他账户归还贷款利息,并于2013年1月29日通过*****的账号向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400万元,还清上述所欠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被害人杨某甲再次先后向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等人借贷共1330万元,期间杨某甲通过转账、过户商铺等方式向黄某甲等人偿还贷款本息。

    2016年7月,黄某甲等人认为被害人杨某甲仍有利息未还清,与杨某甲协商未果,遂安排潘某某在空白合同上填写借款人、还款账号等信息,捏造杨某甲2012年12月26日、2013年1月5日向吴某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的事实,由吴某某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甲未向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还款,判决杨某甲(及担保人、企业等)败诉,要求其向吴某某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名下账户、车辆、房产被查封、冻结。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用同样的手段捏造杨某甲2013年10月21日向吴某某借款15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被害人已还清吴某某出借的款项,判决吴某某败诉。

二、向被害人陈某乙提起虚假诉讼

2014年1月26日,被害人陈某乙向被告人黄某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签下“贷款人空白”“还款账户空白”的借款协议。2014年5月4日,被害人陈某乙按照黄某丙的要求,还款人民币70万元到被告人吴某某的账户上,并按照每月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14年6月,被害人陈某乙已还款人民币80万元本金。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指使黄某丙、区某某(另案处理)找陈某乙再签多一份“贷款人空白”“借款金额空白”的借款协议,并以降低利息为理由骗取陈某乙交出一张卡号为********中国银行储蓄卡及密码。随后,黄某丙、区某某通过虚假走账,制造出由潘某某的账户转款到该卡326200元的银行流水。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乙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乙要求支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以陈某乙还款及利息均是还至案外人吴某某账户,与借款协议约定还款账户不符为由,判决黄某乙胜诉,并将陈某乙及其家属的财产查封。同日,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乙要求支付326200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潘某某胜诉。

2016年4月19日,被害人陈某乙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并转账48万元到黄某乙账户上。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乙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陈某乙的财产查封保全措施。

 三、向被害人黄某丙提起虚假诉讼

 2013年11月20日,被害人黄某丙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签下“贷款人空白”、“还款账户空白”的借款协议。2014年期间,被害人黄某丙先后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没有再还款及利息。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称原借款协议丢失,让被害人黄某丙再签下一份“贷款人空白”、“贷款金额空白”的借款协议并提供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由潘某某在协议上填上贷款人及贷款金额58万元。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潘某某通过虚假走账,制造转账入黄某丙账户58万元的虚假流水。

 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乙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黄某丙、曾某某、黄某丁等人偿还40万以及利息,冻结全部资产。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丙等人偿还58万以及利息,冻结全部资产。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乙、潘某某胜诉,并强制执行被害人黄某丙的财产。

四、向被害人杨某某提起虚假诉讼

2014年7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与证人黄某戊共同向被告人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签下借款协议。因杨某某、黄某戊未能全部归还贷款本息,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向禅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黄某戊(及担保人等)偿还50万元及利息。黄某戊在2017年1月17日向吴某某偿还了96万元,随后吴某某在2017年2月27日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杨某某为由撤回对黄某戊的起诉,向法庭隐瞒该贷款已全额偿还的事实,导致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

2019年11月14日,民警先后在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座**房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在**区**路**区**座**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在**区**路**号**区**座**房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在**区**路**号**房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2019年12月8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区**路**号**座**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乙、潘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1册、光盘8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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