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30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乡**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我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乡**村**组。被告人某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被告人某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被告人某某甲曾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某某乙、某某甲、某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光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光明街道“**KTV”有人打仗,光明派出所民警王某甲、王某乙及文职警员王某、黄某某、王某丙、巡防队员张某某到现场。民警王某甲、王某乙先行处理KTV门口打仗情况。文职警员王某、黄某某及巡防队员张某某进入**KTV大厅,口头制止被告人吴某某的吵闹及过激行为,吴某某不听从民警指令,随后文职警员王某控制其颈部,吴某某反抗并挠王某面部,咬王某左手大拇指。在民警控制吴某某过程中,吴某某多次用脚踹警务人员,其中踹民警王某甲腿部一脚,踢黄某某裆部两脚、踢王某丙右腿一下。期间,被告人某某丙用手抱住王昊、黄某某等人腰部,推搡警务人员,阻碍警察带离其家属。被告人某某甲阻碍民警王某乙控制其丈夫吴某某,并用手厮扯民警王某乙,导致王某乙左手被某某甲指甲划破。
巡特警赶到现场并将吴某某控制后,某某甲用手打巡特文职赵某某面部一下,随后被赵某某控制在地。某某乙因其妹妹某某甲被控制,用手打赵某某后脑两拳。某某丙全程持续阻碍警务人员正常执法,推搡、撕扯警务人员。
吴某某被带回光明派出所后,其在光明所候问室内耍酒疯。巡特文职警员李某某与巡特文职警员于某某上前对其控制,控制过程中,吴某某用脚踢巡特文职警员李某某腹部两下、踢于某某右膝盖一下。
经鉴定,黄某某右侧阴囊红肿,皮肤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左手拇指损伤符合咬伤,致皮肤破损、拇指指甲脱落,拇指远端指骨线状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某某乙、某某甲、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某某乙、某某甲、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某某乙、某某甲、某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某某乙、某某甲、某某丙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某某乙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某某丙、某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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