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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林某甲等3人诈骗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6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万源市**镇**村**社向万源市政府申请90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项目资金用于村社道路修建。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为将该资金全额报出,找到承包该村社道路的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提高道路修建单价(原承包合同为每公里28万造价,修改后为每公里39万)和虚报公里数(吴某某、林某甲在修路工人测量道路之前先行测量村社道路长2.1公里,随后在工人测量过程中有意识的按照路基外围测量测得村社道路长2.6768公里)的方式修改工程合同,以此谋取修路剩余的资金共计183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陈某某采取虚增修建公路长度和提高合同单价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830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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