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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付*号*单元***室。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5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坊***楼**号。 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害人庞某某通过其弟杨某,为女儿在西安市找工作。同年4月,杨某询问林某某,林某某经与被告人吴某某商议后,对庞某某、杨某称,吴某某与系官员子弟,与领导有姻亲关系,战友多关系广,有能力通过关系安排庞某某之女进入西安银行工作,但是需要办事费用,双方商定庞某某给林某某、吴某某22万元用作办事费用。

次日,庞某某以现金形式,交给林某某、吴某某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28日,林某某电话通知杨某,向吴某某的陕西信合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办理此事;5月30日,吴某某为偿还与张某某的个人债务,指使林某某电话通知杨某,向张某某的陕西信合账户转款人民币6万元;2015年4月,庞某某找到林某某询问事情迟迟不办的原因,林某某以约定办事费用未付完为由,让庞某某继续付钱,同月7日,杨某向林某某的工行账户转款人民币4万元。

2015年8月份,在庞某某、杨某的多次催促下,林某某出具一份吴某某签名的承诺书,承诺工作办不成就退还22万元费用,继续搪塞二人。此后两年,庞某某、杨某多次催问林某某办事情况,林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7年10月份二人失去联系,庞某某发现被骗后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庞某某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张某某、陶某证言;5、银行账户流水;6、辨认笔录;7、通话语音光盘;8、承诺书;9、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林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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