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小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小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害人袁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因在“迈宝”平台上进行投资一事发生经济纠纷。同年11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以及古某某三人一起到水北新村找到袁某某,双方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害人袁某某把房门关了,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敲门,并拍门、踢门,被害人袁某某为防范随即手中拿着一把菜刀、另一手拿着不锈钢螺丝套筒将房门打开,被告人吴某某看到袁某某手上拿了刀便上前抢菜刀,被告人林某某走到袁某某身后用手箍住袁某某的脖子将袁某某放倒在地,并用身体压在袁某某身上,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一直将被害人袁某某身体跪压住导致其受伤。经信丰县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被害人袁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因纠纷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袁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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