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附**号,居住地武冈市**小区**栋**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与罗某某(绰号“扣某某”,刑事拘留在逃,另案处理)合伙在武冈市铜保商业街9号门面开办麻将馆,三人均等占股、出资和分成。罗某某负责场地租赁、装修、购买麻将机、麻将馆经营等事项。吴某某和林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赌博人员较少时坐向参与赌博。2020年4月22日,麻将馆开始营业,主要从“红中飞”麻将赌博中抽水牟利,每张麻将桌每3个小时抽水200元。至5月12日晚被查处,该麻将馆共非法获利57249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向侦查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缴纳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
别为1392223****、1777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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