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杨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80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0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镇**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镇**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在本市吴某某织里镇河西新村117幢3号多次组织赌客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五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吴某某织里镇河西新村117幢3号内,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共计四场,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3500余元。

2、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至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3、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至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4、2020年4月4日19时许至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5、2020年4月5日19时许至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6、2020年4月7日19时许至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7、2020年4月8日19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同一地点,组织赌客以“筒子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蒋梓尧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82********)、杨某甲(联系电话:182********)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