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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经营,苍南县**镇**加工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制造假冒的槟榔包装袋有利可图,遂于2018年8月注册成立苍南县**镇**加工厂,并开始接受下线制作假冒槟榔包装袋的订单。客户在下单后先将槟榔包装袋的正品样品寄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再将样品寄给制版厂制版,制好版后再送到印刷厂进行印刷,最后在自己的工厂进行复合和切袋。所有工序完成后,再按照客户的要求将成品通过物流发货到客户指定的地址。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湖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甲食品有限公司、湖南*乙食品有限公司、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5510268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做槟榔包装袋生意有利可图,遂开始接单销售假冒的槟榔包装袋,并同时联系好拿货的上线。2018年10月,杨某某得知朋友徐某某(另案处理)和余某某(另案处理)开了一家加工厂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便从上述二人处拿货销售。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入股四万元成为徐某某和余某某非法制造假冒槟榔包装袋的合伙人。被告人杨某某占百分之十的股份,主要负责接单、销售和发货。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或销售湖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甲食品有限公司、湖南*乙食品有限公司、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槟榔包装袋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共计销售金额1593592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下线人员处扣押的实物样品上的商标标识与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及涉案人员的支付宝、财富通、银行账户往来情况、部分物流交易信息汇总、未授权证明书、鉴定证明、营业执照、被害单位注册商标的相关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的照片、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材料、下线人员黄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卷材料、搜查照片、杨某某指认照片、部分发货单、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戴某某将、徐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吴某某、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1026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有擅自制造行为,非法经营数额15935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芝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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