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弟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镇**道**村**道**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泸定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二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镇**村**组。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闵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三娃”),男,198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虎虎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绰号“刘百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绰号“小不点、小二娃”),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9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蒋二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候某(绰号“猴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大同**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三百五”),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9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余二娃”),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黄”),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地瓜蛋”),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住泸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棉县,住石棉县**路**段**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闵某、刘某、杜某某、李某、周某某、候某、陈某某、马某、黄某某、余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闵某、刘某、杜某某、李某、周某某、候某、陈某某、马某、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事实。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闵某、刘某、杜某某、李某、周某某、候某、陈某某、马某、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人,采用破坏“泸得旅游快速通道”杵坭乡邓油房路段设置的钢筋混凝土限宽墩、冷碛镇牛背山大桥混凝土限宽墩等手段,带领泸定县过境超载货车绕行超限超载检测站,帮助货车驾驶员逃避甘孜州路政执法支队的执法检查,并借此向货车驾驶员强行收取“过路费”、“带路费”谋取非法利益。从前期以闵某、李某某等人单独带车,后期逐步发展成以吴某某、杨某某、闵某为主要纠集者,以李某某、唐虎(在逃)、杜某某为骨干成员,以周某某、李某、刘某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某某、候某、马某、余某某为一般参加者,黄某某、黄某某为临时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纠结在一起,多次以暴力手段故意毁坏公路限宽墩、限高杆、公路路面、人行道、绿植等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带领泸定县过境的超载货车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并以此向驾驶员强行收取“带路费”、“过路费”,其中吴某某参与11次,杨某某参与9次,闵某参与13次,杜某某参与6次,李某某参与5次,李某参与5次,刘某参与4次,周某某参与4次,候某参与4次,陈某某参与3次,马某参与2次,余某某参与2次,黄某某参与2次,黄某某参与1次。涉案金额达92030元。
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甘孜州路政执法支队超限超载检测泸定站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超载货车通行也对“泸得旅游快速通道”、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镇**村**村**路路面造成不同程度破坏,对沿途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安全隐患,逃避超限超载处罚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容留他人吸毒、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吸食毒品、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犯罪或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6日凌晨,闵某伙同李某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3000元。
2、2019年4月23日凌晨,闵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1800元。
3、2019年5月8日凌晨,闵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2200元。
4、2019年5月15日凌晨,闵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900元。
5、2019年5月17日凌晨,闵某伙同李某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1000元。
6、2019年9月19日中午,杨某某邀约李某某、闵某破坏泸定县冷碛镇牛背山大桥与银杏大道连接处设置的限宽石墩。李某某提议破坏“泸得旅游快速通道”杵坭乡邓油房路段设置的限宽石墩。之后,杨某某、李某某驾车前往泸定县兴隆镇沈村“闽辉五金水电物资部”购买工具风镐。2019年9月20日0时许,杨某某、李某某驾驶李某某的三轮拖拉机运载工具前往邓油房限宽石墩处,并在途中邀约了唐虎(在逃)。之后,由杨某某前往“泸得旅游快速通道”德威隧道路口“望风”,闵某前往杵坭乡瓦斯营盘村村口“望风”,李某某、唐虎则开始轮流使用风镐、铁锤等工具打砸破坏邓油房限宽石墩。9月20日5时许,因石墩被破坏宽度不够,货车无法通过,李某某、闵某、杨某某、唐虎约定当晚继续破坏限宽石墩后离开现场。
7、2019年9月20日晚上,李某某打电话邀约刘某、黄某某参与破坏泸定县“泸得旅游快速通道”杵坭乡邓油房路段限宽石墩,并叫刘某打电话邀约陈某某参与,杨某某邀约吴某某参与。9月21日1时许,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刘某、黄某某、陈某某驾车携带工具前往邓油房村。众人到达后,由闵某前往杵坭乡瓦斯营盘村村口“望风”,杨某某、吴某某则前往“泸得旅游快速通道”德威隧道路口“望风”。李某某、陈某某、刘某,黄某某开始轮流照明、轮流使用风镐、铁锤等工具打砸邓油房限宽石墩。9月21日3时许,限宽石墩被破坏,杨某某确定每辆经过货车收取1000元,与吴某某驾车前往冷碛镇牛背山大桥等处“望风”,之后李某某打电话邀约唐虎前来协助黄某某、刘某在限宽石墩处放车统计货车数量,闵某前往康巴大桥收取货车通过费用。期间,颜存雄(绰号“颜二娃”,另案处理)与杨定荣(绰号“大老幺”,另案处理)带领十几辆货车想要通过邓油房限宽石墩处,被黄某某等人阻挡,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到场后,经过与颜存雄、杨定荣协商,二人同意让出所带的七辆货车由李某某等人收钱。刘某便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扫码收取货车司机3000元,杨定荣则通过微信号向吴某某微信号扫码付款4000元。之后闵某告知李某某有八辆货车在康巴大桥未付钱跑掉了,唐虎已驾车追赶。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闵某驾车追赶未果。在牛背山大桥旁的水泥收购摊,吴某某将当日所收赃款16600元(其中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费共计5500元),汇总后分为八份,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闵某、唐虎、刘某,黄某某各分得赃款2075元。因陈某某不在现场,由刘某转交,刘某向陈某某谎称其只分得1650元。
2019年11月14日,经泸定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泸价认结(2019)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当日被毁坏的邓油房钢筋混凝土修复价格为8234.00元。
8、2019年9月21日晚,吴某某邀约杜某某,杜某某邀约马某、李某,闵某邀约刘某并让刘某打电话邀约陈某某前往9月21日凌晨已被破坏的泸定县杵坭乡邓油房限宽石墩处指引超载货车通过,并收取“过路费”牟利。吴某某在对众人进行分工后,前往冷碛镇甘谷地(小地名)带领超载货车前往邓油房限宽石墩处绕行。杜某某、马某、闵某、李某在杵坭乡扯蓑坝大桥桥头对通过的绕行货车拦截收费,陈某某、刘某则指挥绕行货车通过被破坏的邓油房限宽石墩处。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的“过路费”合计1800元。9月22日凌晨,闵某将该款项对参与人员进行了分配。
9、2019年9月22日凌晨,杨某某独自带领两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杵坭乡邓油房限宽石墩处绕行,从而逃避甘孜州路政执法支队超限超载检测泸定站检测,收取费用1600元。
10、2019年9月22日晚,吴某某邀约杜某某,杜某某邀约李某,杨某某邀约闵某、唐虎,闵某邀约刘某前往9月21日凌晨已被破坏的泸定县杵坭乡邓油房限宽石墩处指引超载货车通过并收取“过路费”牟利。吴某某在对众人进行分工后,与杜某某前往冷碛镇甘谷地(小地名)带领超载货车前往邓油房限宽石墩处绕行。闵某、唐虎、李某在杵坭乡扯蓑坝大桥桥头及邓油房限宽石墩处收费,刘某在邓油房限宽石墩处指挥绕行货车通过。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的“过路费”合计1400元。
11、2019年9月26日晚,杨某某向闵某、唐虎提议破坏泸定县冷碛镇牛背山大桥与银杏大道连接处设置的混凝土限宽石墩。闵某、唐虎二人同意后,闵某邀约刘某参与,刘某又邀约陈某某。当日23时许,杨某某安排刘某和陈某某负责破坏牛背山大桥限宽墩。9月27日凌晨,杨某某、唐虎先将牛背山大桥旁厕所监控关掉,刘某、陈某某因未联系到车辆拖拉限宽墩,直接将最左侧限宽墩旁绿化银杏树拔掉后指挥货车通过,闵某、杨某某、唐虎三人在甘谷地联系数辆货车带往冷碛镇途中,接到刘某电话称万某某(另案处理)以货车通过时将限宽墩旁绿化树轧倒为由,将货车拦住并与驾驶员发生冲突,后万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杨某某和闵某得知万某某已报警后随即离开,并通知已联系货车返回。当日造成栽种在牛背山大桥旁银杏树被拔掉一棵,安装在牛背山大桥旁人行横道上的路灯灯杆被绕行货车撞倒一盏,货车通行造成人行道路面被碾压损坏的后果。
12、2019年9月28日凌晨,吴某某邀约黄某某前往泸定县冷碛镇甘谷地(小地名)寻找超载货车,后从冷碛镇公鸡坪(小地名)带领三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每车收取“过路费”700元。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的“过路费”合计1000元。
13、2019年9月28日上午,吴某某伙同兰平福(另案处理)、谢健(另案处理)、方宇(另案处理)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泸定县**镇**村**村**路绕行,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的“过路费”合计6200元。
14、2019年9月28日下午,吴某某接到兰平福电话,得知泸定县冷碛镇牛背山大桥限宽墩已被他人挪开,且兰平福已跟冷碛镇城管人员周某某联系,让其暂不要修复被挪开的限宽墩。二人商定当晚在牛背山大桥放车后,吴某某驾驶北斗星微型车堵在牛背山大桥限宽墩挪开后的路面,以防超限货车通过。之后吴某某邀约杜某某、杨某某、马某、黄某某、李某等人参与,并让杨某某通知唐虎、闵某等人参与,同时规定当晚收费标准为每车800元。之后吴某某与马某、李某前往甘谷地与方宇商量晚上共同放车。9月29日凌晨0时许,周某某乘面包车到达牛背山大桥,发现限宽墩缺口处停放一辆北斗星微型车,如不挪车则车辆无法通过,遂将驾驶的面包车与微型车并排停放。9月29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马某、李某到达牛背山大桥后,发现周某某等人也将车辆停放在限宽墩缺口处,遂电话通知吴某某,吴某某到场后与周某某商量共同放车均分所收款项。之后双方将停放的车辆挪开,李某、候某在牛背山大桥限宽墩处指挥货车通过,周某某、黄某某、马某、谢健到金华村限宽墩处指挥车辆通过并收费,闵某、唐虎驾驶车辆在附近“望风”,兰平福、方宇在冷碛派出所外观察是否有民警出警,吴某某、杨某某与随后到达的杜某某在银杏广场路口统计通过货车数量。至9月29日4时许,超限货车全部通过,收取“过路费”共计14480元,其中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7600元。吴某某召集众人在冷碛镇邮政银行对面空地内,将参与人员分成五股:杨某某、闵某、唐虎一股;方宇、谢健、兰平福一股;杜某某、马某、李某、候某一股;周某某等人一股;吴某某和黄某某一股,每股分得2736元。吴某某在收取的“过路费”中扣除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
15、2019年10月8日中午,吴某某邀约杜某某、候某、李某破坏泸定县冷碛镇牛背山限宽石墩并收费。当天下午,杜某某又邀约杨某某、唐虎、闵某参与。吴某某规定当晚收费标准为每车80O元,并要求候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建立名为“专业带大车躲避超限”的微信群,将其和李某及已经联系好的十余名超载货车驾驶员加入群内。之后吴某某、李某、候某前往冷碛镇新街道打字复印店内将候某微信号的收款二维码打印好。9日凌晨,李某、候某使用钢绳捆绑牛背山大桥处其中一块限宽石墩,由杜某某驾驶货车将石墩拖开,期间,方宇、谢健、兰平福等人分三批次先后到达现场,并要求带领超载货车通过。吴某某提出众人合伙,每拨人出一人负责,最后按股份分配非法所得。之后候某前往杵坭乡路口“望风”,兰平福前往冷碛派出所门口“望风”,闵某、唐虎负责统计通过货车数量,方宇、谢健、周某某等人则负责引导货车通过被破坏的牛背山大桥限宽石墩,杨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李某、余某某前往杵坭乡金华限宽石墩处收取经过货车费用。期间,吴某某、杜某某数次驾车前往杵坭坝、甘谷地等处查看沿途有无执法车辆巡逻。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8900元。10月9日上午7时许,吴某某通知众人前往冷碛镇邮电所对面空地分钱,按之前确定的股份将当日所收款项分为六股进行了分配,吴某某一股,杨某某、闵某、唐虎一股,杜某某、李某、候某等人一股,方宇、谢健、兰平福一股,周某某等人一股,万某某等人一股。
16、2019年10月9日下午,吴某某打电话邀约李某、候某、余某某、周某某、唐虎等人前往泸定县冷碛镇“白果居”茶坊。在打牌期间,吴某某告知众人,9日凌晨被拖拉破坏的泸定县冷碛镇牛背山大桥限宽石墩已被恢复到原位。吴某某提议当晚再次拖拉牛背山大桥限宽石墩,收取超载货车“过路费”牟利,众人均同意。吴某某打电话要求杨某某准备钢绳,又打电话给杜某某要求借用当日凌晨用来拖拉牛背山大桥水泥限宽石墩的货车,杜某某同意,之后众人离开茶坊,碰见驾车前来的杨某某、唐虎、闵某,一行人又前往兴隆镇综合林场桥下整理钢绳。吴某某又要求在场人员在第二日凌晨前往牛背山大桥集合。吴某某、李某、候某、余某某前往泸定县**镇白日坝加油站购买了散装柴油,李某负责驾驶货车将石墩拖拉开。吴某某对现场人员进行分工,杨某某、闵某、唐虎负责寻找超载货车及“望风”,吴某某本人负责带领车辆通过,周某某、李某负责在金华水泥限宽墩收钱,候某管理收到的钱,期间杜某某到达牛背山大桥。通过的超载货车对人行道造成严重损毁。
2019年11月14日,经泸定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泸价认结(2019)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牛背山水泥大桥处被毁坏的银杏树价值300元,被毁坏的路灯价值2720元,被毁坏的水泥墩修复价格为13504元,被毁坏的人行道修复价格为9475.35元。
17、2019年10月10日晚,吴某某邀约杜某某、兰平福、周某某,杜某某邀约候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至**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的“过路费”合计2000元。
18、2019年10月18日凌晨,吴某某伙同兰平福、方宇、谢健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的“过路费”合计27150元。
19、2019年10月27日凌晨,吴某某伙同兰平福、杨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带领超载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镇**村**村**路绕行。当晚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过路费”合计2000元。
该团伙除使用微信收款方式向过往驾驶员收取“过路费”、“带路费”外,还多次以现金方式收取费用。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还有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10月17日下午1时许,在泸定县**路**队泸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检测,与闵某约定支付800元“过路费”。当日晚,闵某等人带领罗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藏******货车经泸定县冷碛镇甘露寺村至**镇**村**村**路绕行。之后闵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吴某某、杨某某。10月18日凌晨,杨某某打电话通知闵某可以开始带领货车绕行,闵某在驾车寻找藏******货车未果后,又驾车往冷碛镇甘谷地(小地名)方向追赶,在冷碛镇九步不见河处(小地名)将藏******货车截停。之后闵某要求罗布某某支付1000元“过路费”,在罗布某某拒绝以后,闵某与其发生争吵。藏******货车跟车人员扎西某某前来劝阻时,被闵某用拳头击打头部,闵某又捡拾起路边石块将藏******货车挡风玻璃打碎。之后闵某打电话邀约杨某某前来帮忙,罗布某某随即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双方人员带至冷碛派出所调查。
2、2019年10月24日晚22时许,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
X6L4V0的汽车带领车牌号为川******的货车逃避甘孜州路政执法支队超限超载检测泸定站的检测,绕行至**镇**村**村**路时,被吴某某、杜某某、吴航(另案处理)、罗浩(另案处理)驾乘的车牌号为川******的越野车截停。吴某某、杜某某、吴航、罗浩要求余某某必须支付“过路费”才能放行,余某某当场表示拒绝后,吴某某下车与余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余某某,与吴某某同车的杜某某、吴航见状也下车对余某某进行殴打。后吴某某等四人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5日,泸定县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吴航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吴志强于2018年刑满释放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多次实施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4、因破坏杵坭乡邓油房村境内限宽墩,李某某被泸定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二百元罚款;黄某某被泸定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二百元罚款,执行完毕以后,二人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罚款款项是由从货车驾驶员处收取的费用缴纳,吴某某将此事向团伙成员宣称,放大车收费只是关几天,罚几百元,不要害怕。
5、吴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7日被泸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该团伙多名成员系吸毒人员,曾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二、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2020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吴某、刘某到泸定县冷碛镇新公路中段“六九八烧烤”喝酒吃烧烤。期间,吴某打电话邀约被害人何某某、祝某某和范某某吃烧烤。几人在饮酒过程中,何某某(男,殁年28岁)因说话带口头禅(脏话),吴某某认为自己的母亲按辈分是何某某的长辈,遂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同桌的刘某和4号桌的陈某涛等劝阻无果。吴某某用左手从何某某背后抓住何某某的衣领,将何某某按倒在正在使用的电炉上,用右手殴打何某某背部,造成何某某右手触摸到电炉内通电烧红的炉丝触电,何某某触电后昏倒仰面倒在地上,吴某某又继续冲上去用脚向倒地的何某某头部踢了一脚。
随后,吴某和刘某开车将何某某送往泸定县冷碛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0)病鉴字第00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电流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和黄某某驾车至康定市**藏族男子处购买了600元冰毒,三人返回泸定县冷碛镇桐子林村2组120号吴某某、李某某的出租屋内吸食冰毒。后吸毒人员姚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该出租屋内共同吸食冰毒。
甘公物鉴(2019)4095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从所送检的吸毒工具内的可疑液体、透明塑料袋1号内残留的可疑粉末、透明塑料袋2号内残留的可疑粉末、使用过的锡箔纸上残留的可疑粉末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并将结果依法进行了告知。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鼎城司鉴(2019)毒物鉴字第09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从送检检材(“黄某某”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冷碛镇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9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冷碛镇牛背山大桥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康定市新城等待民警到来,后被民警带走。2019年10月29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冷碛镇牛背山大桥附近将被告人闵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0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定县**镇泸定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泸定县公安局自动投案。2019年10月30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定县**镇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9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杵坭乡家中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1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到案配合调查。2019年11月11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配合调查。2019年11月16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候某到案配合调查。2019年11月7日,雅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雅江县瓦多乡中国水电八局木绒大桥项目部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2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定县**镇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0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定县**镇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9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定县冷碛镇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部;2.书证:S211线泸定县境内甘谷地至马列道路两旁植被恢复项目投标单、冷碛镇牛背山大桥限宽墩被破坏的情况,及冷碛镇政府为修复该路段所产生的费用表、治安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万某某和周德强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闵某、刘某、杜某某、李某、周某某、候某、陈某某、马某、黄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和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刻录光碟2张;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闵某、刘某、杜某某、李某、周某某、候某、陈某某、马某、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金额共计92030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闵某、杜某某、周某某、李某、李某某、刘某、候某、陈某某、马某、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李某、刘某、候某、陈某某、马某、余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刘某、陈某某、候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李某、周某某、候某、陈某某、马某、黄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和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闵某和刘某不认罪认罚。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候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建议人民法院没收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洪章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闵某、周某某、李某、李某某、刘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候某、陈某某、马某、黄某某、余某某和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其它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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