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杨某某强迫交易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2002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三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4月28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2月27日届满;2009年4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巷**号。2007年1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底,佛山市三水区**镇**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外出租100亩“**”鱼塘,每亩每年底价为人民币1600元,租期十年,规定价高者得。得知情况后,钱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钱某某帮助卢某某以底价中标该鱼塘十年承租权,卢某某给付钱某某一定好处费。同年11月30日,钱某某、唐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和黄某某、梁某某(已判刑)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村**鱼塘边,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阻止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加价竞投鱼塘,致使陈某某被迫退出投标,最终钱某某以底价中标。随后,卢某某给付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唐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人分占。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与他人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拍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运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证据清单二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