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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杜某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2020年9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2020年10月3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2021年1月2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3********,汉族,大学毕业,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2020年9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2020年10月3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2021年1月2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源市源城区**公馆*栋****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2020年9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2020年10月3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2021年1月2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地下城与勇士》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旗下互联网游戏。在未经该公司授权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初编写该游戏的外挂程序,命名为“九歌”。游戏玩家使用“九歌”可实现自动刷图、自动拾取、自动打怪等游戏客户端本身不具备的功能。2020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每张周卡10元、月卡30元的价格将“九歌”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又通过QQ群、发展代理等方式以每张周卡15元或25元、月卡45元或7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九歌”。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从李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处购买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外挂程序“溪川”和“九歌”后,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易之卡网站(www.enzpay.com)、微信群和QQ群以每张周卡25元至50元、月卡6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溪川”和“九歌”两款游戏外挂程序。经鉴定,“溪川”和“九歌”两款游戏外挂程序属于绕过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超越授权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非法控制的破坏性程序。

经查证,2020年4 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和徐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62052元、20271.66元和20271.66元。三名被告人已全额退回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名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和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和徐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到案后认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鑫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住址分别为: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公寓***室、陕西省商洛市**县**镇**村*组和河源市源城区**公馆*栋****室,联系电话分别为:吴某某1777032****、杜某某1867197****、徐某某13435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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