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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杜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住通城县**镇**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至7月21日期间,同案人吴文兵先后与同案人郑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及同案人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交叉合伙,在本县沙堆镇沙堆村边家、车家垅、水桶湾、四庄乡新联村山下刘家、大源村油铺及崇阳肖岭乡三角村、沙坪镇柳祠村等地以扑克牌为赌具轮换开设“斗公牛”赌场。 2017年7月10日至21日,被告人吴某甲在该赌场以日息3分的利息多次向股东吴某某、杜某某等人发放高利贷,获利8000余元。2017年7月12日至21日,被告人杜某甲在该赌场以日息3分的利息多次向股东吴某某、杜某某等人发放高利贷,获利6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樊某某、吴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杜某甲及同案人吴文兵、郑素华、杜柏君、金锋、吴昭、葛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杜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四兵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通城县**镇**社区家中,联系电话1587202****;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通城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72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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