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飞,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新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飞、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2020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飞、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边锋约牌”软件上申请网络棋牌室(房间口令004409),并在“闲聊”、“默往”软件上建立赌博群,在群内进行赌局纠集、结算赌资,为谢某某、叶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戴某某、陈某某、施某丙、卢某某等人进行“余姚瞎子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贩卖房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李某飞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民警依法扣押涉案手机三部。同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边锋麻将棋牌室注册信息及房卡消耗数、反诈平台账单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等;
2.证人谢某某、叶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戴某某、陈某某、施某丙、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飞、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数据U盘1个、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飞、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飞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素君
检察官助理:陈 芳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飞、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348666****、1590584****、1345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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