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6********,瑶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街道**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居委会**街**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照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照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照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被告人陈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陈雷、李某、刘照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在菲律宾合谋,由被告人李某返回国内收购实名注册的银行卡,邮寄到菲律宾后,再由被告人吴某某有偿提供给“卡某某”(身份不明,在逃)用于非法资金走账,以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照成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不法用途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李某的授意,在广西南宁市先后向他人收购银行卡8张,并按照每张银行卡1000-2000元不等的价格累计获利10000余元。2020年1月,被告人陈雷明知银行卡用于不法用途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刘照成的授意,办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绑定银行卡手机卡一张交付给被告人刘照成,并收取办理银行卡好处费600元、办理手机卡费用100元。
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得知被告人陈雷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26000********)内资金21万余元被冻结后,与被告人李某合谋占为己有。2月1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被告人刘照成告知被告人陈雷上述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并指使被告人陈雷重新办理该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将卡内21.3万元转账至被告人李某父亲李某某银行账户。事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分别分得10万元、9.431万元、1.869万元、500元。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雷银行开户、销户、取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刘照成、陈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照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雷、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刘照成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4份;
3、所有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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