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对其重新做出监视居住决定。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对其重新做出监视居住决定。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双江自治县**镇**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对其重新做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2日、2020年3月12日至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合伙向张某某(在逃)购买初烤烟叶六吨,伺机将该批烟叶运输至双江自治县邦丙乡烟叶收购站交售冲抵烤烟合同。2018年9月30日,鲁某某、杨某某受雇驾驶云******重型罐货车将烟叶自玉溪运输至双江邦丙橡胶厂路口交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时,当场被双江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量,查获的该批烟叶净重8420千克。经检验,该批烟叶有等级的占94.5%,级外烟叶数量占0.5%,无使用价值的烟叶数量占5%。经价格认定,该批烟叶总价值为390723元。经计算: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购买的六吨烟叶价值为278425.8元。
另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经周某某同意后,擅自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地”周某某家林地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蓄积面积为20.8947立方米;后于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同块林地中焚烧杂草和树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为4.5411hm2(61.12亩)。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6月21日主动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乙接到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重新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烟叶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二十八组书证;
3.证人孙某某、谷某某、张某某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书、木材材积检验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无烟草专卖品许可证,非法购买烟叶;被告人李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李某甲焚烧杂草和树叶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较大;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曾萍红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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