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9********,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街**号**苑**幢**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80********,汉族,专科文化,党员,工作单位:深圳市**支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楼,暂住深圳市龙岗区**镇**路**栋**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号**村**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号**村**栋**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暂住河南省新乡市滨区**路**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4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暂住深圳市盐田区**路**号**栋**座**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6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代驾,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路**号**房,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路**村**栋**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和朋友刘某某及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和朋友王某乙、周某乙两方人员到本市福田区**街**餐吧喝酒吃饭至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在上洗手间时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吴某某一方的李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一方的王某乙、吕某某便参与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持灭火器、李某甲持酒瓶、王某乙持酒瓶、张某乙持灭火器、吕某某持矿泉水瓶,以上被告人共同毁坏了该餐吧的椅子、桌子、杯子、音响、台灯等财物(价格无法鉴定,自述共价值人民币14534元),此外,有五桌在消费的顾客因打斗没有结账便离开,造成惨吧损失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3876元。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及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乙受伤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照片说明书,谅解书,住院病历,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王某乙、陈某乙、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云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财物,致五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二级、损害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吴某某:185*******,保证人李某丁,联系电话:138********。李某甲:136*******,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86********。王某乙:138*******,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张某甲:137*******,保证人:尤某某,联系电话:139*********。王某甲:186*******,保证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38********。吕某某:139*******,保证人:王某丁,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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