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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七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7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街***七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7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志国,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夫妇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市场中进购中草药原材料及止痛消炎的西药,在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街其住房内私自生产含有西药吲哚美辛片、盐酸泼尼松片成分的无标示药丸,并将这些药丸在涟源市**坪**二楼、涟源市**路附近、娄星区**市场附近等地进行销售。销售给了梁某某、梁某甲等人,销售网络涉及青海、辽宁、江苏、湖北、湖南、贵州、广东、浙江、海南、江西、广西、河南、四川、云南、福建、山东、北京、山西、重庆等全国各地。经湖南英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药品”的销售金额为247678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分别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路后街的“**百草堂”、涟源市蓝田街办事处**坪商业广场“**百草堂”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快递单、账本、扣押物品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蒋某某、梁某乙、梁某甲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电子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均系主犯,还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增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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