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该身份信息现已注销),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衡阳市石鼓区**小区**栋905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86********,汉族,初中,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住衡阳市珠晖区**镇**村**村民组8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石鼓区**酒店卖淫违法活动,于2020年1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至3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夏某某、常某某、赖某某等七名妇女在石鼓区**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协助被告人吴某某开展卖淫活动。截至案发,石鼓区**酒店的卖淫活动共获利40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收款 POS机照片;2. 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酒店承包合同等书证;3. 证人夏某某、常某某、赖某某、何某某等证言;4.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娉娉
检察官助理:成祥凡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47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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