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诈骗罪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诈骗罪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因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因诈骗罪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案发前分别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手机店(以下简称“**号手机店”)的店长、副店长和销售业务员;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前系捷信消费贷的业务员,负责上述手机店手机分期付款业务。
2020年1月3日18时30分许,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和吴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合伙骗取劳某某钱财。李某甲以充话费送手机为名诱使被害人劳某某进入67号手机店。劳某某进入手机店后,李某甲向劳某某谎称办理捷信消费分期可以购买苹果 11pro手机1部,劳某某信以为真。后劳某某于次日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再次来到67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购买苹果 11pro手机,后李某甲以朵唯P30安卓手机冒充苹果 11pro手机骗取劳某某办理苹果 11pro手机分期贷款。在明知李某甲以朵唯P30安卓手机冒充苹果 11pro手机的情形下,吴某某积极配合李某甲为劳某某办理分期贷款业务。林某某和李某乙作为手机店的管理人员,亦对李某甲的上述行为予以认可。
案发后,被害人劳某某于2020年1月9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分别于同年1月9日16时许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抓获归案。于同年1月13日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于同年5月13日15时许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朵唯P30至尊版8+256G全网通手机1部,价格人民币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劳某某11599元,被害人劳某某对吴某某和李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贷款申请表,手机销售票据;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劳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陆某某、曾某某、熊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和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和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吴某某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吴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春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吴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中。手机号码:林某某186*******;李某乙156*******;李某甲159*******;吴某某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及适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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