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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城厢区,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家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家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相约在昆明会合后与陈某甲、陈某乙(另处,下同)一同乘车到达**镇,欲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五人到达**镇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被李某某(另处,下同)接到**街中段一楼房内中转。当日6时许,陈某甲、陈某乙在**镇**寨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二人在接受盘查时如实供述欲偷越国境的事实。随后,民警抓获前来接二人的李某某,得知有三名欲偷越国境人员已被李某某送到临时中转的房间后,民警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到前述楼房处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3.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人身检查、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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