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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8********,江西省奉新县人,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8********,江西省奉新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附1。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加油站(奉新二中附近)加油时,发现邹某某遗忘在加油机上的加油卡(邹某某系奉新县**局员工,该油卡系单位油卡,背面写有数字0675)并拔下,二人来到中石化**加油站(彭家附近)加油,试出数字0675就是加油卡密码。之后,吴某某又通知翟某某(绰号“黑古”,另案处理)等前来加油,并先后在中石化**加油站(过境公路旁)、中石化**加油站(彭家附近)、中石化**加油站(赤岸大道附近)盗刷加油卡,将油卡内余额盗刷至9437.43元。之后,李某某联系了其表弟徐某某,徐某某表示自己愿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油卡。

下午16时许,吴某某、李某某二人前往中石化**加油站(奉新二中附近)与徐某甲(系徐某某的父亲)见面,盗刷油卡给徐某甲带来的油桶内加入0#柴油至卡内余额全部加完。综上,吴某某、李某某共盗刷油卡内12249.11元。2020年4月8日,吴某某、李某某各自向奉新县**局退赔6125元,合计12250元,奉新县**局对二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拾得他人加油卡并试出密码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聪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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