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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沟**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8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路**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8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巩义市北山口镇五耐四分厂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两轮电动车又与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吴某某、李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1日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巩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王某甲、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晓

                                        吴家林

二〇年七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沟**号;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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