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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7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号,现住沧州市新华区**社区**酒坊内,个体销售散酒,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1329271965********,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号,住该地,系东光县**职工,无前科。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好友“肖某某”(未到案), 成为赌博软件“**麻将”的代理,后成立“**群”等专门微信群,用于组织人员赌博和发展赌博代理,接受会员投注,按比例从中抽头盈利,根据技术数据显示,该群成员有120人,李某某抽头非法获利约60000余元。被李某某发展的“**麻将”代理吴某某自2019年1月份以来成立“**”等专门赌博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盈利,非法获利6000余元。吴某某遭他人举报后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发破案经、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孟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衡经开公(网安)查【2019】第022号(两份)、023号、024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虎

代理检察员:姚卷涛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检察卷各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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