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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433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路**村133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其所经营的定州市**路**道店内容留违法人员赵某某、蒲某某多次卖淫。

被告人吴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某系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侯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乐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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