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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8********,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乡**村**组**号,住米易县**乡**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月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高速交警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与鲜某某、严某某酒后欲到米易县攀莲镇肖妈处KTV唱歌。被告人李某某以醉酒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小型客车,搭乘李某某、鲜某某、严某某从河西至米易县攀莲镇宁江路停车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吴某某酒精含量为116.9mg/100ml。经依法提取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送检,并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送检检材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乡**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43816****;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乡**村**组**号**号,联系电话:1355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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