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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赌博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500元罚款并收缴赌资7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63********,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3********,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赌博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处500元罚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黄某某(在逃),为了谋取利益,从2020年6月下旬开始,经事先预谋,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号楼顶开设赌场,四人分工合作,由史某某在楼下放哨,李某某负责带领客人上楼,吴某某和黄某某在赌场内进行抽水,抽水的钱由四人共同花销并分赃。2020年07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均已行政处罚)。经讯问,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三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金艳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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