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辽K1****客车车主,其雇佣被告人吴某某为其客车运营司机。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辽K1****大型普通客车载乘十余名乘客由辽阳县河栏镇始发,开往终点站辽阳县首山镇,被告人朱某某为该车售票员。客车行驶途经粉土崖村、下达河等地,二人在明知客车已经超员驾驶情形下仍沿途停车陆续搭载乘客。后该客车行驶至宏伟区**村口时被宏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辽K1****大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27人,实载人数为54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客运班线经营协议书、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在危险驾驶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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